一、广州出口退税所需资料
1、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如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还必须在该表注明“委托”字样。见附件一)
2、《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二)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需提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改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7、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9、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10、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11、商贸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12、退税帐户许可证: 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 ETS ) 委托缴税协议书
二、注意事项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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