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所需资料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须持以下各种证件、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留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备案。
1、已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
4、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公司章程。
7、法人身份证和办税员身份证。
8、办税员一寸相片三张。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及对应的资格证书。
10、各商业银行出具的出口退税专户开户证明。
出口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持上述1-8项要求的证件及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备齐以上资料后,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外贸企业直接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生产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送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再送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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